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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分包的资质和限制

2020-06-08 10:09:30

根据住建部建市〔2014〕159号发布的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资质类别规定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其中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等。专业承包序列设为36个类别,其中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等。可见,钢结构工程所需的资质为专业承包资质。

由《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可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再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资质要求即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承接钢结构工程需要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根据前文所述,钢结构为主体结构的一种,那么从理论上来说,钢结构只能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并且总承包人应当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双资质。如果根据这样的要求,现实中就需要同时具备较强土建总承包和钢结构专业技术实力,才有资格承建钢结构工程。为防止承包人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建筑市场秩序,《建筑法》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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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采用钢结构为主体结构的建筑越来越多,但目前的建筑市场上,总承包企业多以常规的土建施工为主,钢结构和钢-混凝土结构的自行施工技术和能力并没有优势。再加上行业细化分工日益增强,很多钢结构企业的实力远远强于总承包单位。如果硬性规定钢结构主体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会大大提高钢结构承包的准入门槛,造成行业寡头垄断,也不利于钢构创新型企业钻研钢构施工的技术革新和专业精细化发展。

正因为此,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钢结构工程可以分包。目前市场上较为普遍的出现土建单位总承包后,将钢结构分包。由于《建筑法》1997年通过,实施之初我国的建筑市场仍然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因此主体结构自行完成的规定没有考虑例外的情形。后虽经过几次修正,但都没有修改此项规定。将“主体结构自行完成”解释为“主体混凝土结构自行完成”,应该更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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